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素质的综合测评是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评定基础,是评定奖学金、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 (测评部门)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专升本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由学生处负责进行,教务处、各院系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三条 (测评的内容及基本方法)综合素质测评应当是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测试与评定。测评应当采用日常考查和评分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以分数的形式定量综合测定学生素质状况。
第四条 (德育测评内容)德育素质测评主要评定学生政治表现、遵守校纪校规的情况、学生的考勤情况、宿舍卫生情况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 (智育测评内容)智育素质测评主要评定学生所修课程的学习成绩。
第六条 (体育测评内容)体育素质主要评定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参加体育锻炼和参加校内外群众性体育活动的情况。
第七条 (综合素质奖励)综合素质奖励的对象为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八条 (评定办法)综合素质测评的满分为100分,测评分超过100分的,以100分计。其计算方法为:
综合素质测评分=德育测评分(45%)+智育测评分(40%)+体育测评分(10%)+综合素质奖励分(5%)
第二章 德育测评
第九条 德育测评分的计算方法:
德育测评分=政治表现得分+遵守校纪校规情况得分+考勤情况得分+宿舍卫生得分
第十条 政治表现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非观念清晰,学校给予政治表现测评分10分。
第十一条 遵守校纪校规情况
本学年内没有任何违纪情况,学校给予该项满分15分。如果出现下列违纪情况,学校将从满分15分中扣除相应的测评分,扣完为止。
违纪情况
扣分
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乱敲各种物品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
1分
在公共场所的指定地点外吸烟者,经劝阻无效。
1分
在公共场所乱到乱扔杂物、饭菜
1分
因违纪而受警告处分。
6分
因违纪而受严重警告处分。
9分
因违纪而受记过处分。
12分
因违纪而受留校察看处分。
15分
其他品质恶劣表现事项,另行专题报批,并确定扣分分值。
说明:宿舍管理情况扣分
准详见《上海戏剧学院学生生活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注:在本项扣分中,学生因考勤而受处分的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 学生考勤情况
学生考勤情况综合测评分满分为10分,学生参加教学活动迟到或早退一次扣0.5分;迟到或早退二次以旷课1学时计,扣除该项测评分1分,旷课2学时扣2分,以此类推。旷课累计10学时(含10学时以上)不得分。
第十三条 宿舍卫生情况考核以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每月的宿舍考核结果为依据。
1、本学年中,宿舍卫生检查全部合格,给予10分;
2、本学年中,宿舍卫生检查一次不合格,扣1分,以此类推。
第三章 智育测评
第十四条 智育测评以学生学习成绩绩点为评分标准。学生学习成绩绩点分为A、B、C、D、E五个等级。
1、成绩绩点介于4-5之间,为A等级,得40分;
2、成绩绩点介于3-3.9之间,为B等级,得35分;
3、成绩绩点介于2-2.9之间,为C等级,得30分;
4、成绩绩点介于1-1.9之间,为D等级,得24分;
5、成绩绩点低于1,为E等级,得10分。
第四章 体育测评
第十五条对已开设体育课的学生,按照下列依据评分。
1、体育课成绩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评定:
等级 | 内容 | 得分 |
A | 体育考核成绩为90-100分 | 10 |
B | 体育考核成绩为60-89分 | 8 |
C | 体育考核成绩低于60分 | 5 |
第十六条 对于未开设体育课的学生,可以参照下列标准给予其体育测评分。
1、积极组织或参加课外体育活动两次以上,并在校内外体育活动中表现优秀或担任骨干者,可得10分;
2、积极参加校内外的课外体育活动两次以上,表现突出者,可得8分;
3、积极组织或参加校内外的课外体育活动一次以上,可得5分。
第五章 综合素质奖励
第十七条 综合素质奖励的对象为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代表学校参加省市级比赛并获奖者,个人得3-6分,集体每人得1-4分;参加国家级比赛获奖者,个人得5-8分,集体得2-5分;参加国际级比赛获奖者,个人得7-10分,集体每人得4-7分;
2、代表学校参加社会义演、志愿者服务,经考核表现优秀者,每次加2分;
3、参加义务献血者,凭献血证书,可奖励5分,但每学年仅限一次;参加骨髓捐赠报名并采样者,每次加5分;
4、积极维护学院安定、安全及良好的学习、生活秩序,敢于阻止违章、违纪的人和事,奖励3-6分;
5、对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敢于批评帮助并协助老师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者,每次奖励3-5分;
6、其他品行突出表现事项,另行专题报批,并确定奖励分值。
说明:以上项目中,不同项目可以累计,同类奖励取最高分,得分超过10分,按实际得分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