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招生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国际交流中心发布时间:2018-09-03浏览次数:73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校国际学生管理工作,提升国际学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42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三条 国际学生的类别

(一)学历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二)非学历生:语言进修生、专业进修生、短期培训和研究学者。

第四条 国际学生的招生、培养和教育管理工作,应坚持“扩大规模、提高层次、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和国际交流中心负责国际学历生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六条 国际交流中心为学校国际学生全权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国际学生工作进行具体管理、指导与协调。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本科国际生的教学管理,研究生部负责国际研究生教学管理,跨文化交流学国际学生的教学管理由戏文系和国际交流中心共同负责。

第八条 非学历生由国际交流中心负责。国际汉语生由国际交流中心负责招收、录取、教学管理、学籍管理和生活及涉外事务管理。

第九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超过2周且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三)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校医院确认患有疾病或有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本人要求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第十条  国际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参照上海戏剧学院中国学生管理条例执行。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转专业申请由学生所在培养单位提交,国际交流中心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申请延期毕业的,参照上海戏剧学院本科生、研究生延期毕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生活管理

第十二条  国际交流中心负责国际学生除专业教学以外的所有日常管理,包括住宿管理和生活服务工作。

(一)负责我校国际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二)负责我校国际学生的各类活动。

(三)负责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国际学生临时住宿信息。

 

第五章 奖学金

第十三条 国际交流中心负责全校国际学生奖学金的申报、评定及经费管理和发放工作。

 

第六章 签证与保险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应当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学院出具证明向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上海市卫生检预中心进行体检。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短期学习是指在中国学校学习时间不超过180日(含),长期学习是指在中国学校学习时间超过18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的招收、培养和管理,以及中国境内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招生、培养和管理,按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上海戏剧学院国际交流中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戏剧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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